一 |
市集若因颱風等不可抗拒因素,由主辦單位於臉書與網站公告提前通知販售者開市與否,若暫停則順延一次。 |
二 |
每基本攤位為1張長條折疊桌與2張塑膠椅,兩攤共用3×3公尺帳篷1頂。 |
三 |
攤位提供基本電力,若需使用電燈電扇之外之電器請事先報備,若為食物加熱器等相關器材,將酌收電力費用。 |
四 |
管理費已包括垃圾清潔費,唯須把垃圾於活動結束時集中於攤位前即可。 |
五 |
各項費用於活動兩週前繳清,破壞市集名譽及不遵守市集共同規範等,將取消設攤資格,並保留法律追訴權。 |
六 |
攤商向本公司租借之器材(帳篷/桌子/椅子),展售期間須負保管與維護責任,不可擅自轉借他人及帶離市場場所,市集器材若毀損需負維修費用。 |
七 |
市集營運時間為15:00開始,攤商佈置時間為2:40前,務必於營運前完成卸貨並將使用車輛駛離場地,並於是即開始前完成攤位佈置與產品擺設。 |
八 |
營運時間為15:00至19:00,營業時間結束後一小時內,須完成場地環境整理、垃圾分類並置放於攤位前方,應與市集負責人完成器材及環境點交後方可離開。本場地之地上所有物如有損壞需負責配償修復費用。 |
九 |
若因故無法出席,請於活動三日前提出,可保留擺攤資格乙次。若非不可抗力因素由主辦單位取消活動,則不退費。 |
十 |
本市集所在地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場域,市集內嚴禁出現任何腥羶色文宣、物品、活動。 |
十一 |
如宣稱”有機農產品”須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農委會)的認證並於申請設攤時提供相關證書,以備相關單位存查。 |
十二 |
若屬於有機加工農產品則需遵守農委會所訂定之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」等相關法規。 |
十三 |
所販售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加工品,如不符合有機生產規範,本公司可逕行解除設攤之合約,並取消其設攤資格,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。 |
十四 |
加工品原料應提供有機原料之證明文件或購買發票影本以供備查。 |
十五 |
農產加工品應為:原料農戶自行生產或加工。 |
十六 |
農產加工品如為完整包裝,應有產品標示於外包裝內容應包含:品名、原料、內容物重量或容積、保存期限、有效日期、農戶名稱、農戶住址、聯絡電話、產地、保存方式、營養標示等法定產品標示法規。 |
十七 |
農產加工品應有完整產品標示,若發現非法定標示則不得販售。 |
十八 |
本市集可視實際情況調整市集活動內容、日期及場地。並保留遴選攤商報名辦法與市集活動辦法之修改權利,各項相關管理辦法均已網站公布為準。 |